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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

1999年 6月 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工技术学会。
   英文名称为 China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缩写 CES;

   第二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全国电工界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因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我国从事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工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倡导改革、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1008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积极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二)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工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
   (三)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普及推广电工科学技术知识;
   (四)编辑出版发行各种类型电工技术的学术刊物与书籍;
   (五)举办电工领域各种形式的科技展览会;
   (六)推荐电工科技界优秀人才,表彰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与管理工作者和学会的先进工作者;
   (七)接受委托进行战略咨询,组织重大科技攻关;
   (八)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兴办有关学校及其他事业;
   (十)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各类会员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⑴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电工科技工作者;
   ⑵从事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在读电工科技类系、院硕士生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读论文,学术上有显著成绩者;
   ⑷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高级会员: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科技工作者,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⑴在电工学术界、工程界或科学技术领域内有卓越贡献的技术专家;
   ⑵获得国家、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或本会基金会设立的奖励;
   ⑶在国内外科技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撰写出版过科技著作:
   ⑷有比较突出成就的电工科技工作者,或曾任本会及本会所属学术机构理事、委员等对学会有贡献者。
   (三)港澳台会员:居住在港澳台地区,具备下列条件者
   ⑴凡从事电工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⑵热心参与电工事业的活动;
   ⑶维护祖国的统一大业。
   (四)外籍会员:从事电工学科领域科技工作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热心电工学会事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五)荣誉会员:在电工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对学会事业有较大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
   (六)团体会员: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有关单位及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会员会籍由批准单位管理,并颁发会员证。
   (二)高级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由本会高级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或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上报本会核准。高级会员会籍由本会负责管理并颁发高级会员证。
   (三)港澳台会员与外籍会员入会(高级会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一名高级会员介绍,报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即为本会会员,会籍由本会负责管理并颁发高级会员证。
   (四)荣誉会员由本会空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提名,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办法荣誉会员证。
   (五)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批准。团体会员会籍由批准单位管理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的权利
   ⑴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参加本会的活动;
   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⑷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与荣誉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
   ⑴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⑵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
   ⑴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⑵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外组织的学术会议,可酌情优惠注册费:
   ⑶在国内访问旅行,从事学术、经济等活动时,可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支持。
   (四)团体会员的权利
   ⑴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⑵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⑶优惠得到本会的刊物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与高级会员的义务:
   ⑴执行本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⑸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二)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的义务
   除会员与高级会员的义务外,还有:
   ⑴协助本会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⑵为本会在海外从事学术会议等活动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团体会员的义务:
   除履行会员与高级会员义务外,还应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科技展览、咨询活动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
   (一)个人理事由本学科中有造诣的、热心学会活动、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组成。由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有关部委及本会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在知名度较高、经济规模较大、对本会有较大贡献的团体会员中协商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直接进入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制定本会有关规章制度;
   (七)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分工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交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 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或上级委托的事项,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进行研究。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等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本学科中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并出具委托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工作总部)及所属机构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四)决定工作总部部室设置和部室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每年的工作会议;
   (六)落实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工作总部为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挂靠在国家机械工业局,行政上受国家机械工业局领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它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组织的建立、调整、撤消由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由本会聘任,颁发聘书,聘期四年。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必要时可制定组织条例并报工作总部备案。专业委员会的秘书机构或专职秘书人员受专业委员会和所在挂靠单位的共同领导。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制定并实施年度活动计划,及时上报单项活动完成情况总结、会议纪要,按时上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学术交流、咨询活动:
   (三)组织本会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四)发展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
   (五)专委会根据专业情况,下设学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方电工技术学会,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区电工科技工作者与电工其实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与本会相同的宗旨与业务。地方学会受各地方科协的领导,受本会业务上指导。

   第三十四条 为了使过去对我国电工科技事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对学会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理事充分发挥作用,经理事会讨论,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与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8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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